浅议商标恶意注册的界定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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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恶意注册也成了业内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无论是谈及中国商标注册申请状况,还是授权确权难点,总是绕不开商标恶意注册问题,但关于恶意注册的界定,相关研究和学术梳理均比较缺乏。本文从明确恶意注册的定义出发,对恶意注册的类型及亚类型进行划分,并对恶意注册与混淆的关系做一些浅显的探讨。
恶意注册的界定
一般在法律上使用“恶意”一词,表示应知或者明知。“恶意”一词的含义,影响了对恶意注册的界定和判断。是否应知、明知状态就是恶意注册?或者在考虑混淆可能性时,如果系争商标注册人明知,即认为是恶意注册?实际上,上述判断并不太准确。恶意注册其实是一个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有点类似“利益共有”化的意思,很难做特别准确的定义。
作为中、日、韩、欧、美商标申请量五大国家和地区“五方会谈”多边合作机制的成员之一,日本专利局(JPO)曾主持一项名为“恶意注册”的项目。其在2015年进行的一项针对五方的调查问卷显示,在五方的立法和审查实践中,对于恶意注册均没有明确的定义。在此之前,2013年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协会也做过一项类似调查,调查对象是各国商标执业律师,中国则由贸促会的律师作为代表回答。该调查涉及30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审查实践,结果显示,这些国家和地区对恶意注册几乎没有非常确定的概念。由此可见,恶意注册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
对于不确定法律概念,行政法学者的研究认为,虽然称之为不确定法律概念,但仍然存在一个可供认识或者可供辨别的核心地带,可命名为“概念核”。关于恶意注册的界定,仅从恶意注册本身来讲很难界定,但可以考虑先通过其他路径,比如经由一种语义对照的分析来确定什么是恶意注册。
实践中无论使用恶意注册,亦或恶意抢注,作为约定俗成的说法均可。恶意注册对应的英文词汇是BadFaith,和GoodFaith(诚信)相对,因此把恶意注册称为“非诚信注册”,可能会更加准确。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因此对它的研究很多。诚信原则区分成主客观的两个方面,即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这有点类似刑法学上的犯罪构成,对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做区分,在不同思维层面进行分解和立体化的认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恶意注册。借鉴主客观诚信的区分,可将恶意注册也分成主客观两方面,如此即得到了恶意注册的概念核。
恶意注册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系争商标注册人的不正当目的。在客观方面,恶意注册主要表现为违背诚实的商业道德或行业惯例的行为。此处应特别强调商业道德,因为有必要将它与一般的道德准则作区分。商标法是商业标记法,一般是商主体使用商业标记,创造商业利益,它属于商业活动,因此要特别强调商业道德。
恶意注册的类型及亚类型
对于前文论及的恶意注册的主客观两方面,可以根据这两方面尤其是客观方面的不同表现形式,对恶意注册做类型化思考。由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本身属于类型概念,虽然很难对它进行确切的定义,但仍然可以区分为各种不同类别。
通过对恶意注册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可将恶意注册区分成两个大类型,不正当竞争型和权利滥用型。不正当竞争型包括两种亚类型:亚类型1,不当攫取他人声誉,即搭便车;亚类型2,意图阻止在先权利人进入市场。
不正当竞争型的恶意注册侧重于违反商业道德,比如违反公平竞争的精神,一般发生在比较特定的相对方之间,有特定相对关系,比如现行《商标法》第15条第1、2款,可能出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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