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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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必须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提出争议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交被争议人,并限期答辩。答辩以书面文件进行。必要时,请争议当事人双方公开答辩。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撤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被争议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当事人和商标局。撤销商标的,被争议人限期交回《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办理手续,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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