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商标授权与近似商标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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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案情:
    在2009年8月,A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B公司的举报,依法查扣F公司待销售的外包装上印有B公司名称和fOntie标志的厨具47件。
    整个调查过程中,F公司称涉案厨具是从H公司购买的,H公司宣称H公司是B公司的委托生产厂家,并提供了B公司的商标授权使用书、委托生产协议及购货凭证等材料。
    但A工商局认为,涉案的fOntie商标与注册商标fOtile构成近似,F公司销售标有fOntie标志厨具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A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F公司作出没收侵权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
    该案中,涉案的fOntie商标与注册商标fOtile是否构成近似是判断当事人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关键。
    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权威观点,本案中的fOntie商标与注册商标fOtile构成近似。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判断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应先考察涉案商标及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再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以及商标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
    在本案中,两个商标都用于厨具产品,B公司申请注册的fOtile已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fOtile商标核定使用于厨房炉灶、吸油烟机、消毒柜等商品,而fOntie使用的商品类别正是厨房炉灶、吸油烟机、消毒柜。
    此外,fOntie商标与B公司的注册商标fOtile在字形、读音、文字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以及外观等方面均构成近似。B公司对注册商标fOtile中的字母“o”做了加宽加大处理,fOntie中的字母“o”同样做了加宽加大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消费者无法区分fOntie与fOtile商标的不同,极易产生混淆。
    权威观点,在商标使用上,只要侵权商标使用了注册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构成要素,使消费者认为两个商标在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就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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