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之新《商标评审规则》有五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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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新《商标评审规则》作为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法规,日前第二次修订并将正式出台和施行,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和经济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也是与世贸规则接轨的重要举措。
    因此,本期邀请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资深会员廖俊铭解读新则。据他介绍,新《商标评审规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展和完善了原《商标评审规则》(下称原评审规则):
    一是,内容更为翔实,结构更加合理。原评审规则较为原则、笼统,新《商标评审规则》着重从申请、受理到审理、结案的全过程对商标评审案件进行了科学、严密的构建,主要目的在于删繁就简,填补漏洞,提高效率,注重公正,增强适用性。
    二是,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重大发展。原评审规则仅涉及了举证期限、证据交换和证据收集问题,远远不能适应商标评审工作和司法审查的需要。新规则以先进的证据理论为指导,对评审案件的举证责任、证明要求、各种证据的提供规格、证据证明力的认定、质证等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为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中的事实认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三是,科学构建了商标评审的工作程序。与以前相比,新《商标评审规则》的程序更为细致,对商标评审人员和商标评审案件的当事人来讲都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商标评审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充分保护商标评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对原评审规则有关评审制度进行了发展。新《商标评审规则》规定,在评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上,对公开评审的条件、提出、决定、过程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对原评审规则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作了更具体细化,明确了回避申请提出的期限、回避申请对评审人员和评审决定、裁定的影响、回避决定的作出、复议等具体规定。
    五是,立足商标评审实际,着力解决评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在新《商标评审规则》中,对驳回复审案件、异议复审案件、不服商标局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等案件的审理范围分别作更具体的限定,使商标评审人员的审查工作有了更为明确的尺度。针对商标法修订前后因新旧法律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新《商标评审规则》在“附则”一章中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这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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