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之个人或公司商标注册怎样分类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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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注册商标分类表是按照归类方式划分的商标注册使用表,它是划分商品类别和进行商标注册管理的重要依据。由于商标品种繁多,商标的使用又不准相同或者近似,为了方便办理商标注册,必须制定商品分类表,用以确定在什么范围内申请的商标可以核准或应当驳回,并确定注册商标专用受到保护的范围和界限。
    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分类表,既不同于国家统计局的商品分类,也不同于工业部门和商业部门的商品分类。它是把成千上万种的商品,根据其原料、用途、性能、制造方式或服务性质等,按照物以类聚的方法,分成若干类。商标主管机关审查商标申请时,也是以此为根据核准或驳回商标申请。
    一般来讲,凡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样商标,不为相同或者相近,只有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才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品分类表是商标管理法规中的一个重要文件,是确定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必要手段。
    目前,世界各国《商标法》规定的商品分类不尽相同,许多国家采用国际商品分类表,这一国际分类表是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的关于商标注册和服务分类尼斯协定所确定的,该协定于1961年4月8日生效后曾作过四次修改。这一国际分类表包括一个分类表,将商品分为34类,服务分为8类;还包括一个按字母顺、序排列并标明所属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表共计一万多个项目。
    尼斯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并使尽可能多的国家采用这个统一分类,为世界各国进行商标检索和管理以及商标的国际注册提供方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决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原来我国适用的《商品分类表》(即78类分类表)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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