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关于立体商标的保护,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特别规定,且实践中涉及立体商标的案例也比较少。
而关于立体商标近似判断规则,目前也只有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了立体商标间相同和近似的审查原则:
第1.两商标均由单一的三维标志构成,两商标的三维标志的结构、形状和整体视觉效果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第2.两商标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组合而成,两商标的三维标志或者其他标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第3.两商标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和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组合而成,两商标的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但其他标志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商标局认为能被核准为立体商标,并不意味着相关三维标志一定就具有显著特征,如果虽然三维标志不具有显著特征,但其他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也可以注册为立体商标。
结合上述《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相比较一般商标侵权关于近似判断的规则,立体商标的近似判断应当包括三维标志显著和三维标志不显著但其他标志显著两种情形。
如果两商标中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相同或近似,或者具有显属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可以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如果两商标中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相同或近似,但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那么不能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在进行立体商标的近似性判断时,都应当进行整体比较,并重点关注三维标志本身是否具备显著性或者具备一定的显著性,并以此来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立体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因此一审法院关于“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以立体商标中的立体形状进行整体对比”的认定只考虑了立体商标近似判断中的一种情形,可能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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