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88年10月以前,一直使用1963年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分类表》,该表将商品分为七十八类。1988年11月 1日起,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国际分类。《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将商品分为三十四类,服务分为八类。商品注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照国际商品分类表确定申请类别,使用该表的商品名称,不能用商品的型号、俗称或译音名称来填写注册申请书。如果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在分类表中找不到,申请人不能确定其申请类别的应提供产品说明书。实物照片和实物,由商标局有关部门人员分析研究后确定。
我国1988年10月以前,一直使用1963年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分类表》,该表将商品分为七十八类。1988年11月 1日起,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国际分类。《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将商品分为三十四类,服务分为八类。商品注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照国际商品分类表确定申请类别,使用该表的商品名称,不能用商品的型号、俗称或译音名称来填写注册申请书。如果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在分类表中找不到,申请人不能确定其申请类别的应提供产品说明书。实物照片和实物,由商标局有关部门人员分析研究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