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应避免和外文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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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花园”商标被驳回,理由是其他公司已于1999年11月在同一类别上申请注册了“GARDEN+高登”商标。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浙江这家公司对此非常不解,认为“花园”和“GARDEN”,一个是中文,一个是英文,怎么可能构成相似?于是委托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提起复审。该案件涉及商标相似性的判断,需要从中文词汇和外文词汇的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近似商标”就是指文字、数字、图形或者颜色组合等商标要素在发音、视觉或者含义或者排列顺序以及整体上虽有一定区别,但易产生混淆的商标。在常人看来,“花园”和“GARDEN”,其发音不同,视觉也不相同,排列顺序更不相同,两者不可能产生混淆。况且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而普通消费者可以轻而易举地区分“花园”和“GARDEN”的区别,特别是“花园”为中文词汇,“GARDEN+高登”为英文和中文的组合,区别性更大。
对于同一件事物,普通公众的认识与法律的本意往往有很大出入。不可否认,“花园”和“GARDEN”在视觉方面的确存有较大差异,但“GARDEN”的中文含义为花园这一点也毋庸置疑。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商标要素区别性很大但是含义相同也将被判断为相似。而我国商标审查指南也规定,中文词汇与外文词汇常用含义相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稍微学过一点英文的人都知道“GARDEN”就是花园的意思,两者之间可以画等号。而像“GARDEN+高登”这样由两个部分组成的商标,商标局一般是将两个部分分开审查,只要有一个部分相似,就直接驳回。据此,商标局判定“花园”和“GARDEN+高登”构成近似,又因为“GARDEN+高登”申请在先,所以驳回了浙江这家公司的商标申请。
无论是按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按商标局的审查规则,“花园”商标与“GARDEN+高登”都构成近似,通过申请复审获得商标注册的可能性很小,浙江这家公司最终采纳了本所的建议,放弃了复审请求。
上述事例的启示是,公司申请商标前,在进行中文检索时,不要忘记同时进行外文检索,避免中文词汇和外文词汇在含义上的“冲突”。对于商标要素相似性的判断,需要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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