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1.商标和服务商标法1993年12月17日通过,1994年7月1日生效,后经修订。
2.乌克兰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3.乌克兰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4.乌克兰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注册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定义为任何能够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和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商标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道德原则并符合注册要求就可以注册。可注册的要素包括文字、平面或立体标志、图形或其他标志,或者这些要素的组合。商标可以是一种颜色或多种颜色的组合。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国家盾徽、国旗或国徽;
2.正式的国家名称;
3.国际组织的徽章、缩写或全称;
4.官方控制或检验标记:
5.印章、装饰物及其他象征性标记,但是如果获得授权,可作为商标的部分要素;
6.不具显著性的标记;
7.通用标志或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8.通用符号和术语;
9.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类型、质量、数量、特性、目的、价值、产品生产或销售服务的时间;
10.与负责商品生产或提供服务者的标志发生混淆或可能导致混淆的标志。
此外,下列商标不予保护:
1.与他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相似的;
2.商标属于他人而应基于以乌克兰已加入的国际协议给予保护的;
3.在乌克兰已为人知晓的公司名称,而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使用该名称的优先权;
4.商品原产地的地理名称,除非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并放弃该部分的专用权;
5.他人的工业设计;
6.在乌克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名称,除非获得作者或其继承人的同意;
7.未经同意的人名、姓氏或者人物肖像。
四、申请人资格
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可申请商标注册;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可以通过在乌克兰专利局登记从业的代理人申请商标注册。
五、要求提交的文件
1.委托书;
2.商标图样。如指定颜色,需声明并附彩色图样;
3.指定商品或服务;
4.对于集体商标,使用该商标的规则复印件。
六、程序
申请文件齐全的申请文件受理后将被授予申请日。商标注册申请被受理后,申请人可在2个月内更正错误或按审查要求进行补正。如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按要求补正,申请被视为放弃。
实质审查期间,专利局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交必要的补充文件,申请人应在2个月内提交。
七、复审和上诉
就专利局决定,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上诉到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定为终局裁定,驳回复审除外。驳回复审可于6个月内向法院上诉。
八、异议
商标注册后在官方商标公告上公告,第三人可提出异议,异议理由必须是被异议商标不可注册。异议将在提交之日起6个月内得到审理。
九、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10年,每次可续展10年。续展申请应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提交。如商标注册失效,前持有人可享有在失效后3个月内重新注册的权利。
十、使用
注册后3年内必须使用,如在此期间未被使用,第三方可要求撤销该商标。
十一、转让
商标可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转让,但是如果转让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转让将被禁止。转让必须经双方签署并在专利局登记。
十二、撤销
注册人可全部或部分注销其商标。
如果注册商标错误标识其持有人或未能满足注册条件,该注册商标可以被宣布为无效。此外,如果商标未在注册后3年内使用或不当使用,该商标可以被宣布为无效。
十三、未注册商标
一般来说,只有注册商标才可受到保护。但是,基于国际条约保护的商标在乌克兰也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