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福记诉“聖福记”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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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近日受理了原告山东圣福记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圣福记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徐福记公司)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聖福记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本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3月13日在肉、水果蜜饯、腌制蔬菜、牛奶等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于2016年12月13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
徐福记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对“聖福记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涉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称被诉裁定),认定:本案诉争商标与第三人徐福记公司的“徐福记及图”商标、“徐福记”商标在文字构成与呼叫或整体外观方面相近,且其均无特定含义,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水果蜜饯、腌制蔬菜、牛奶等商品与“徐福记及图”商标、“徐福记”商标核定使用的蜜饯、肉、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徐福记及图”商标、“徐福记”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圣福记公司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一、诉争商标与徐福记公司的“徐福记及图”商标和“徐福记”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设计理念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二、“X+福记”并非第三人的独家专有权利,经原告查询,诸多“X+福记”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诉争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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