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财神”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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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驳回复审:“财神”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予以驳回

  据悉,财神在道教中是主管世间财源的神明,民间有“大年初五迎财神”的习俗。财神倾注了古时劳动人民的朴素情感,寄托着安居乐业、大吉大利的美好愿景。即使是无神论者,在这个特殊的喜庆时期给手机换上财神壁纸蹭蹭年味。

  所以,财神在民间流传甚广,又代表着喜庆招财,传承着情感与希冀,因而有人打算将其注册成商标、用作商用。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呢?

  诉争商标由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3日申请,为图形商标,申请注册类别为第30类。根据其申请/注册号23913607登上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发现该商标目前是属于驳回复审的状态。

  商评委的驳回理由是:

  第23913607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是头戴金钱官帽、手捧金元宝的财神形象。财神作为我国民间普遍供奉的一种主管财富的神明,将其用作商标使用,涉嫌封建迷信,从而会产生《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良影响,构成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的情形,决定对其注册予以驳回。

  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诉争商标不具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即使将其识别为财神,也不会产生任何的不良影响,不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核准注册。

  1. 该诉争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

  本案诉争商标的图样与财神形象有诸多相似之处,足以被公众理解为财神形象。但中国人对财神予以特别供奉,更多是出于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憧憬,财神作为祝福美满的形象早已深入人心,乃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符号之一。商评委将“用财神作商标”视为封建迷信,未免太过严苛,对此法院予以纠正。

  2. 诉争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法院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服务的来源、识别商品/服务的提供者,无法起到区分或识别作用的标志应当认定为不具有显著特征,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财神形象早已为公众所知,多年来都被普遍使用,因此将其作为商标难以使公众明确有关商品/服务的来源,使用效果不可能使公众认为其属于商标的使用。即使考虑到原告补充提交的使用证据,也仍无法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商标意义上的显著特征,最终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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