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郎酒”非法盈利2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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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注册商标“郎酒”非法盈利26万

  据悉,最高院为缩小认定“相同商标”问题自由裁量的随机性,在“字体、字母大小、大小写、文字排列顺序、间距和颜色”等各方面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大大降低了认定难度。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突破以上范围之外的“其他”情况存在。本文就以两个典型案列来具体说明,在何种情况下行为人对注册商标进行变异后仍然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

  据了解,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松在未取得四川省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郎“商标、“郎酒”商标、“贵宾郎”商标,生产、销售大量阿甘郎系列酒。

  2016年4月12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被告人王松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栖贤乡的公司内查扣使用“贵宾郎”商标的“阿甘郎”系列的假冒酒923件,价值人民币77532元;查扣使用“郎酒”商标的阿甘郎系列酒578件,价值人民币48784元;使用“郎”商标的阿甘郎系列酒2943件,价值人民币261899元。

  王松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相同,被告人王松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建议对王松作出无罪判决。

  在本案中,被控45度100ML阿甘郎酒(非升级版)属于白酒类产品,与贵宾郎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经进行比对可知,二者均为附着有文字及图案的扁平状玻璃酒瓶;在细节上,二者均使用金黄色的瓶盖,瓶口位于瓶身正面上方的左侧,在瓶身正面中部位置均有较大字体的红色郎字,郎字右侧有一长方形印戳并印有文字。贵宾郎注册商标瓶口位于瓶身上方左侧的设计,与酒瓶的惯常设计具有较大差异,是该商标最具显著性的部分,其瓶身正面中部位置突出标有较大字体的红色郎字,构成该商标的呼叫部分,也属于该商标的显著部分。

  被控45度100ML阿甘郎酒(非升级版)虽然瓶身中部位置的文字及图形有所不同,但站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其在整体上和要部特征上与贵宾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故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相同商标。

  本案中其余被控阿甘郎系列酒,虽然其会对公众产生误导,但与注册商标之间有明显差别,不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相同商标。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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