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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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关江苏卫视热播节目《非诚勿扰》的商标侵权案备受关注。该事件点击了商标权和知识产权等多个知识点。并且,也给大连一些广播和电视栏目敲响了警钟,事实上,大连有的知名栏目也面临相似的“商标困境”。

  通过查询和分析,我还原了该事件的来龙去脉:2008年,电影《非诚勿扰》热映后,随即掀起了一股申请注册“非诚勿扰”这四个字为商标的热潮。目前,已有60个法人或自然人在40个商品类别中,成功申请注册了70个“非诚勿扰”商标。2009年2月16日,该事件中的原告金阿欢申请注册了“非诚勿扰”第45大类的商标,但其所申请注册的“非诚勿扰”四个字的字型设计等照抄电影海报上的繁体字字样,也就是说,他申请注册商标时,就无意中侵犯了华谊兄弟对“非诚勿扰”这四个字拥有的原创设计版权。根据“版权在先”原则,华谊兄弟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异议或宣告金阿欢的商标注册无效。然而,华谊兄弟似乎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未提出异议。2010年9月份,金阿欢拿到了相关商标证。
  不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仍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也就是说,在2015年9月份之前,华谊兄弟仍可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宣告金阿欢所持有的“非诚勿扰”的商标权无效。可是,不知什么原因,华谊兄弟仍然没有出手。
  木已成舟,在相关法规的时间窗口都关闭之后,江苏卫视和华谊兄弟方面再要宣告金阿欢的商标权无效就难了。至于江苏卫视方面主张自己是一档娱乐节目,与金阿欢注册商标所覆盖的“婚介交友服务”不在一个类别的抗辩,二审法院对此并不支持,最终判决江苏卫视侵犯了金阿欢的商标权。
  我个人认为,与其说金阿欢在《非诚勿扰》商标权上的胜利是“庶民的胜利”,倒不如说一些知名栏目及公司在商标维权方面存在漠视和疏漏。如果当初其抓住维权关键点,及早维权,就不至于有今日尴尬的处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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