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描述性外文商标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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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著名欧式咖啡连锁店Caffè Nero集团的Caffè Nero文字商标及图文商标(如图)申请没有得到欧盟普通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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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商标申请使用在第3035类的商品和服务上,并先后被欧盟知识产权局及上诉委员会驳回,理由是具有描述性。Caffè Nero集团提起上诉。


20161027日,欧盟普通法院作出T‑29/16T‑37/16判决,维持了上诉委员会的认定。法院认为,CaffèNero在意大利语中是常用词,意大利语又是欧盟的官方语言之一。商标整体会被相关公众识别为黑咖啡的意思。法院还认为,在很多非意大利语的成员国,Caffè Nero翻译成其本国语言后,还是会被相关公众理解为黑咖啡,至于该国有无其他比“Caffè Nero”使用更频繁的词语表达这个意思与本案没有关联。因此,法院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1)(b)(c)驳回了涉案商标的注册,理由是这会使人认为是商品含有黑咖啡或是味道像黑咖啡,涉及的商品不限于咖啡,还包括饼干、点心、巧克力棒等第30类的商品以及提供咖啡和有关食物的第35类的服务。同时,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1)(g),法院还认为,对于其他涉案的商品,比如茶、可可、药茶等,该商标的使用又有欺骗之嫌,可能会使消费者认为其中含有黑咖啡成分。因此,普通法院判决驳回涉案商标的注册。该案表明,如果某标志在一种欧盟语言环境下具有描述性,对于其描述的商品,该商标没有显著性,而对于其他商品,又可能涉嫌欺骗,其注册为欧盟商标的可能性非常小。


 

短评:

 

不少申请人非常中意外文商标,一是认为外文商标可以让品牌显得国际化,二是考虑到中国消费者对外文商标的认知程度会相比中文较弱,显著性会相对强一些,注册也会容易一些。其中,具有一定描述性的外文商标格外受欢迎,因为它们与相应的商品有一定联系。这种联系非常微妙,一方面,它会成为阻止注册和使用的绝对理由;另一方面,它与商品/服务的紧密关系反倒可以扩大标记的作用范围,甚至达到垄断的效果。第一个方面无疑对申请人或使用人是不利的,但是第二个方面则不然。如果标记为中文,其描述性容易识别,很难注册。但是对于外文,因为相关公众的语言认知能力一般会弱于中文,所以即使含义具有一定的描述性,也可能取得注册。因此,有不少申请人想冒险一试


某些域外案件,已经体现出对外文商标审查愈发严格的趋势。20163月,美国商标审查及上诉委员会在Highlights公司西班牙语商标“IMÁGENES ESCONDIDAS”注册案中的态度令人关注。Highlights公司的“HIDDEN PICTURES”标识被认定在所注册的商品上有描述性,但是基于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取得主簿和副簿注册。但是,其对应的西班牙语商标“IMÁGENES ESCONDIDAS”注册却受阻。美国商标审查及上诉委员会认为,对外文商标注册适用同等原则,如果翻译为本国语言具有描述性,那该外文就具有描述性,如果未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就不应予以注册。这样的标准是否过于严苛姑且不论,但是考虑到该案的影响,今后想在美国申请这种商标的还需谨慎考虑。


本短文介绍的欧盟案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多语种的欧盟范围内,这种描述性注册也很难得到支持:如果某标志在一种欧盟语言环境下具有描述性,那么在整个欧盟的范围内,对于其描述的商品,该商标都没有显著性,而对于其他商品,该标记又可能被认定为欺骗,其注册面临双重风险。


2017年初,中国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其中第八条对外文商标的审查做了明确:诉争商标为外文标志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对该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标志中外文的固有含义可能影响其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显著特征,但相关公众对该固有含义的认知程度较低,能够以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可以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这就是说,原则上,能否注册还是取决于消费者对于该外文的认知,如果能识别含义,那可以认定有显著性,反之则不然。这与《规定》发布前的审查标准本身相比并没有什么变化,只是更加明确而已。但是,随着中国国民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国际往来越发广泛深入,广大消费者对外文的固有含义的认知程度也会越来越强。因此,想利用描述性外文与商品的微妙联系蒙混过关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小。同时,根据该《规定》第四条,描述性外文如果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会被认定为具有欺骗性。这一点上,中国与欧盟保持了一致。由此可见,想侥幸通过描述性外文商标攫取垄断利益的行为面临双重风险,得不偿失,非常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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