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国家老字号|抢注商标“王麻子”判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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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老王麻子膏药”为哈尔滨市的地方老字号,第二代传人王殿元的四个儿子通过注册商标、使用字号等各种形式持续利用“老王麻子膏药”及相关的商业标记。长子成立的王麻子研究所在第5类膏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王麻子”商标。三儿子则认为大哥注册的“王麻子”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长子与三儿子均对“王麻子”商标有使用权,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申请注册商标,构成抢注,裁定长子申请注册的“王麻子”商标无效。

  故法院认为,在传承人父亲去世后,该老字号相关利益归属不明,四子均继承家族治病及制药传统技艺,继续利用 “王麻子”等相关的商业标记,均应视为“王麻子”老字号的传承人,均具有使用该字号的合法权益。虽然长子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确有不妥,但如果简单机械的将其行为归入“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范畴,即否定了其传承人的地位和作用,也割裂了当代传承人之间的传承关系,不符合立法目的,也不利于对老字号的保护。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无效裁定并判令重新作出裁定。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该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法律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目的在于纠正“恶意抢注他人所有的,与抢注人无关的,有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 囿于历史上生产力、生产方式的制约,我国老字号多以家族式经营为主,少有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更少有现代企业清晰明确的产权模式。因此,在保护具有历史特殊性的老字号商业标记时,各传承人如果彼此相争,不但不利于老字号的健康发展,也容易导致他人“乘虚而入”。各传承人应团结协作,摒弃各方之小利,共同发展,摒弃“阋于墙”的不好作风与方式,将传承不易的老字号越做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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