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商标诉争|29类注册商标“兴盛雷”商标抢注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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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山西平遥牛肉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申请注册“兴盛雷一口香”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 “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等商品上。

  据了解,原告雷某元认为,雷氏家族在清代嘉庆年间至民国1933年即一直使用“兴盛雷”商标,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第四代传承人雷时雨曾于1964年至1990年曾在平遥牛肉公司工作,该公司理应知晓“兴盛雷”品牌及传承人的地位,擅自恶意注册诉争商标损害了作为雷氏家族后人的雷某元的合法权益,具有不良影响,应当予以无效宣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维持。

  故法院认为,雷某元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其为雷氏家族的后人,且“兴盛雷”牛肉于解放前在平遥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但雷某元家族自1956年后就未再使用过“兴盛雷”商标,也无证据证明其家族部分成员使用“兴盛雷”商标进行了牛肉经营,因此,该商标的影响和声誉已经中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平遥牛肉公司的申请注册行为采用欺骗手段,或产生了不良影响。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维持诉争商标注册。

  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款所保护的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应当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持续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力,历史上曾具有知名度的但长期停止使用、致使商誉中断的商标不属于本条款的保护对象。由于老字号作为商业标识具有的特殊性,其在较长的历史传承过程中,证明有持续的经营或者商誉的延续有较大难度。因此,鼓励建议经营人多以经营日志等方式对使用证据进行管理与保存,夯实老字号传承的基础。多方式激活老字号“活化石”与“金招牌”的作用,为其发展注入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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