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假冒注册商标获刑2年6个月,处罚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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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商标专用权假冒注册商标获刑2年6个月,处罚金40万元

  日前,重庆颐枫水泥厂负责人陈某生产、销售假冒“超级工长”注册商标的水泥,非法经营数额达78万余元,近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另外一名被告人苏某表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悉,从2016年开始,陈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准备生产、销售假冒“超级工长”注册商标的水泥牟利。陈某向来自浙江省苍南县的个体工商户苏某表提供了正品“超级工长”注册商标的水泥包装袋,要求苏某表仿制有“超级工长”注册商标的水泥包装袋。苏某表明知“超级工长”的注册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仍非法印制有该注册商标标识的水泥包装袋7万余件并销售给陈某,随后收到陈某支付的报酬8万余元。

  早在2016年5月,陈某在重庆颐枫水泥厂组织工人将水泥灌装进假冒“超级工长”注册商标的水泥包装袋,在重庆市江北区销售。至2017年4月,陈某销售给阙某59万余元、张某19万余元假冒“超级工长”注册商标的水泥。同年4月26日,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6月30日,苏某表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了解,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重庆颐枫水泥厂查获有“超级工长”注册商标的水泥包装袋2463个、水泥37袋,在阙某处查获尚未销售的有“超级工长”注册商标的水泥57袋。经鉴定,查获的水泥包装袋及水泥均系假冒“超级工长”注册商标的商品。

  据了解,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苏某表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生产、销售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7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苏某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标识7万余件,非法经营数额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陈某、苏某表认罪、认罚,陈某有自首情节,苏某表在审理过程中退缴了违法所得,对陈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苏某表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江北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苏某表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苏某表退缴的违法所得6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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