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大”商标专用权遭质疑引商标诉讼,商标标识及外包装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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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南大”商标专用权遭质疑引商标诉讼,商标标识及外包装侵权

  8岁的“全南大”商标要56岁的“全南大曲”酒停产、停销、换包装广告,赔偿200万元。2013年5月2日,这起商标权诉讼有了结果,江西省高院认为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2005年4月14日,案外人赣州市托福酒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全南大”商标,有效期至2015年4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包括米酒、黄酒、烧酒、白兰地等。2006年5月7日,彭福荣、刘长娣通过转让取得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2010年12月底,彭福荣、刘长娣认为江西省全南县酒厂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的“全南大曲”酒的商标、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全南大”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全南酒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全南大曲”酒;销毁印有“全南大曲”字样的酒商标及外包装,停止并消除“全南大曲”酒的广告宣传;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据了解,全南县酒厂始建于1957年,一直生产“全南大曲”酒。全南县酒厂向法庭陈词,“全南”是地名,“大曲”是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全南县酒厂主观上没有侵害“全南大”注册商标的恶意,客观上也未使用“全南大”注册商标。

  2012年12月21日,赣州中院判定全南县酒厂在其商品上使用“全南大曲”商品名称、商品包装或标签并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属于在先和正当使用行为,不构成对“全南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彭福荣、刘长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西省高院。全南酒厂则发动全厂员工寻找老酒,最终找出2004年生产的“福满堂”牌全南大曲酒四瓶,证明在“全南大”商标注册前,全南酒厂一直使用全南大曲的商品名称。

  江西省高院认为,全南县酒厂使用“全南大曲”名称的时间远早于“全南大”商标注册的时间。“全南大曲”因使用产生的显著性已使其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认定全南县酒厂对“全南大曲”名称享有在先权。江西省高院遂于2013年5月2日宣告驳回彭福荣、刘长娣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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