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商标“峩眉雪芽”被诉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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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日前四川省三花茶业公司(简称四川三花)与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峨眉山公司)打起来了。四川三花认为,峨眉山公司所注册的“峩眉雪芽”商标,同自己的“峨眉EMEI及图”商标,“长的太像”。而峨眉山公司却坚称一直用的这个商标,有一定影响力。双方为这桩事,从商评委一直闹到法院。

  介绍称,四川三花使用“峨眉EMEI及图”商标可以追溯到30年前,“由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四川省茶叶分公司于1980年7月21日向商标局注册,后被核准注册,并于2006年9月28日被核准转让给四川三花。”

  而“峩眉雪芽”商标,是2006年3月3日,由峨眉山公司商贸分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

  据了解,从2006年峨眉山公司申请注册开始,四川三花就向当时的商标局提出异议,“鉴于这两个商标非常近似,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望重新裁定。”

  面对异议,商标局经裁定认为:“峩眉雪芽”可作为商标使用并由峨眉山公司注册。从此,两家长达数年拉锯战开始了。

  去年4月13日,四川三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峨眉山公司答辩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具有显著性,被异议商标已成为中国绿茶的知名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去年4月18日,商评委会复议裁定,认为三花公司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四川三花不服,告上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并将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

  四川三花在起诉中称,记录和记载可证明,“峩眉雪芽”在唐宋时期已成为一类特定的茶名,用作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而且峨眉山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峩眉雪芽”的知名度,也不能证明“峩眉雪芽”能够起到标识来源的作用;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去年7月20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三花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峩眉雪芽”是我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公布的商品通用名称,峨眉山公司使用的异议商标“峩眉雪芽”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足以使相关公众通过被异议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理应被核准注册。

  法院还认为,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且均使用在茶叶等商品上,但两者的使用时间较长,各自已经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相关公众客观上已能够通过两者,识别提供商品的不同主体,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法院审理认定:维持商评委对“峩眉雪芽”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消息灵通人士向成都晚报记者透露:“四川三花对此判决不满,已经提出上诉,不日即将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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