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商标“灌云豆丹”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遭商标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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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豆丹是豆天蛾的幼虫,被江苏省灌云县人视为餐桌上的美食,久而久之“灌云豆丹”的名号也流传开来。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灌云县同兴镇豆丹养殖协会(下称灌云豆丹协会)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原判,“灌云豆丹GUANYUNDOUDAN”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终被驳回。
    据了解,在2013年3月,灌云豆丹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第12275385号“灌云豆丹GUANYUNDOUDAN”(下称申请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1类豆丹(活的)商品上。2014年10月,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为地方菜肴名称、不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条件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4年12月,灌云豆丹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2015年8月,商评委驳回了灌云豆丹协会的申请,理由是:“灌云豆丹”是连云港地区最具代表性的地方特色产品之一,为地方菜肴名称,不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条件,灌云豆丹协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灌云豆丹”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规定条件。灌云豆丹协会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获支持,随后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灌云豆丹协会上诉称,“灌云大豆”已经作为集体商标被核准注册,其叶子特别适合为灌云豆丹的生长提供食材,上述因素导致以“灌云大豆”叶子为食的“灌云豆丹”也具备品质优良的特征,且“灌云豆丹”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具备良好的信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灌云豆丹协会在一审、二审诉讼中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灌云豆丹”符合我国商标法有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相关要求,属于豆丹(活的)商品上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但由于该案是对商评委作出的被诉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行政诉讼,在商评委未就灌云豆丹协会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法院亦不应直接予以审查。
    综上,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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