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创业者不得私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等用作字号
世界商标 他人注册商标 浏览

 据悉,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指出,企业名称不得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网站名称等用作字号,误导公众,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该意见稿指出,企业名称不得与下列情况的其他企业名称相同:被撤销设立登记、名称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已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但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与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不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其他已登记或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的。
    此外,意见稿还指出,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本文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塬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世界商标_全球商标注册服务机构,专业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服务,业务包含所有国家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争议/商标侵权/商标诉讼及商标法律服务等。400电话:400-623-8858;企业QQ:4006238858;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inipatm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网友最新评论
邀您共创新三板开放资源合作平台 - 世界商标
全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领域十三年专业服务经验;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咨询服务,全世界同行业务合作伙伴超过2000家。
Copyright © 世界商标
知产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40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