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ppo”打火机商标侵权案落幕,被告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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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谢某川大批量制造销售假冒伪劣zippo打火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随着现代人对品牌价值的认可与公司创品牌效应的提高,强劲的经济发展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伪劣別人商标logo的“搭便车”个人行为也相伴而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假冒知名商标的商品。将别人知名的注册商标贴到自己的产品上,误导消费者购买。这种以次充好的行为,不仅触动了法律,而且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还有判刑的风险。近日,谢某川大批量制造销售假冒伪劣zippo打火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2015年8月19日,谢某川成立了福建川字商贸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法人代表。2016年5月开始,谢某川从浙江义乌的微信好友朱某进货。俩人还达成合作共识,朱某负责大批量提供打火机,谢某川负责打“ZIPPO”商标。

  谢某川通过电脑编程,将电脑连接喷码机,工人将无标识的打火机放上喷码机,在正面和底面印制上标识就制作完成。根据合作要求,朱某如果向谢某川拿货,只要收取朱某每个0.5元的工本费,再由朱某去销售。

  2016年8月2日,龙岩市新罗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新罗区西陂镇谢某川的住所里查获刻有“ZIPPO”商标标识的打火机共计5454个及制作该批打火机所使用的打码机2台、组装电脑2台等。经认定,谢某川非法经营的数额总计11万多元。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使用类似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的,同样会涉嫌刑事犯罪。

  本案中,谢某川完全没有经过Zippo公司的授权,擅自使用Zippo商标,以此获取暴利。此次谢某川私自制作Zippo商标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受到了刑法的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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