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程度较高的情况下商标保护一言难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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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起特斯拉,大家第一反应想到的都是酷炫的电动汽车。然而电动汽车越出越帅了,在商标上的保护上却是一言难尽。日前,特斯拉打赢了一场关键的官司。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推翻了一份商评委的裁定,这份裁定支持了国内一家公司注册的用于电池等产品的“tesla”商标。也就是说,特斯拉起诉撤销获得了支持。
    据悉,特斯拉不是第一次在商标上吃亏了。
    在2006年9月6日,广东商人占某已经在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5588947号‘TESLA’商标,并于200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
    而且,占某还在其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使用了相关标识。这起纠纷闹了一年多,特斯拉最终选择和占某和解,占某放弃使用“TESLA”等有关标识,特斯拉公司放弃向占某主张赔偿损失。
    2012年9月12日,一家名叫北京华锐凯胜商贸的公司,申请注册了“tesla”商标,用于光学器械和仪器、运载工具用电池、点火用电池、高压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
    特斯拉又丢商标,但这次不再和解了!
    2015年,特斯拉公司发现了这枚商标,并且以该商标属于恶意模仿、抄袭特斯拉公司享有极高知名度商标等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特斯拉认为:
    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特斯拉公司的在先商号权、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特斯拉公司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且属于恶意模仿、抄袭特斯拉公司享有极高知名度商标
    特斯拉又丢商标,但这次不再和解了!
    然而,商评委并不这么认为,于是以特斯拉公司的主张均不成立为由,驳回其无效宣告申请。特斯拉不服,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案件上升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没有异议。
    事实上,北京华锐凯胜的商标确实与特斯拉两枚商标的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仅有部分字母大小写略有变形等细微差异,所以可以认定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商标。
    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电池、点火用电池、高压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车辆、全电池动力和高性能运动型汽车、汽车等商品分属不同商品类别。
    但是根据原告在行政程序和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的专业教材、国家标准、行业实践及媒体报道等可以看出,电池是电动车辆的核心部件之一,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均具有较大关联性。
    电池作为电动车辆的重要配件,电池与电动汽车往往一同销售,出于安全性与适配性的考虑,消费者在更换电动车辆电池时往往也会选择与汽车品牌一致的“原装电池”。
    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程度较高的情况下,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诉争商标使用在“运载工具用电池、点火用电池、高压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因此,尽管原告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上述主张成立,被告相关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这件事总结下来就是:尽管特斯拉列举的主张大部分没啥用,但是部分主张还是成立的,要不给个面子,商标还是退回去重新裁定吧!
    于是,特斯拉终于有希望拿回这枚商标。那么法院的判决有道理吗?
    其实我们可以看到一点,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必须同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相结合。
    在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两个商标共存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在本案中,法官就是考虑到,两个商标实在太像了,如果共存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做出了重新裁定的判决。
    当然,法院这么判决的原因,恐怕与几年前的判决案也有关系。在几年前特斯拉与占某商标纠纷的判决中,法院曾经说过:
    “考虑到案件将对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我院受理上述案件后,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通过电话交流、安排谈话等方式,向当事人辨法析理。”
    “案件的处理还为特斯拉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扫清了商标障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也就是说,法院还是有意无意的保护了特斯拉电动车在国内的权益。
    总而言之,这一次特斯拉电动车的商标也有惊无险的拿回了,但在商标局查询过后发现,不论是中文名“特斯拉”还是英文“Tesla”,都还有部分商标不属于特斯拉电动车,看来,特斯拉商标保护的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希望特斯拉下一次诉求可别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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