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商标优先权” 注解有些的商标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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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晓得商标注册只能按照流程一步一步来,那些说能办理加急注册的都是骗子。但在《商标法》中,有一则条文是关于“商标优先权”的,为什么有些商标能有优先权?
    所谓的优先权是指符合定条件的注册商标申请,可以按照其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或者第一次使用商标的日期作为申请日。
    看到这你是不是明白了什么?
    没错,优先权很大概率的情况是提供给外国注册人的。
    《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根据该规定,凡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两个国际条约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在缔约国有营业场所或住所的人员,以及与我国签订条约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的人均可在商标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举个例子,外国人小A在2017年5月1日向在本国提出了项商标注册申请,后又于2017年10月31日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声明要求获得优先权。
    那么由于其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小A可以依法享有优先权,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应为2017年5月1日。
    还有一种优先权情况,并不限定于外国人。
    《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也就是说,你在你在2017年10月18日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了你的商品,并在该商品上使用了某商标,那么你在之后的时间里就相同产品以同样商标提出申请,是可以申请优先权的。并且你的申请日就是10月18日。
    以上就是两种优先权的获取方式,在注册商标时,应该尽量避免跟有优先权的企业出现近似,否则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当然,申请人必须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才能够实际享有优先权。
    基于在特定的外国首次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而产生的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末要求优先权。
    基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行为获得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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